连横曰:井田之法废矣,乡曲猾豪,夺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骄奢浮夫,势过王侯。而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岁稔乃不获一饱,先畴自作,贷种于人,头会箕敛,从而剥之。贫富之等日差,贵贱之阶愈绝,而民怨郁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所谓十一而税也。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则执锄以耕,出则荷戈而战。忠义奉公,以卫其国。此则先王经邦莅民之善制也。天井田养民,其田皆国之田也。及秦以后,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从而赋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输将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横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为隶而已。
台湾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垦也。手耒耜,腰刀枪,以与生番猛兽相争逐。筚路篮缕,以启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于今是赖。艰难缔造之功,亦良苦矣。当明之世,漳、泉地狭,民去其乡,以拓殖南洋;而至台湾者亦伙。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辄病死,不得归,故有「埋冤」之名。及颜思齐至,郑芝龙附之,垦土筑屋,渐成部落。思齐既死,芝龙复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余人。自生自养,以赡其家,固无政令以率之也。天启四年,荷人入台湾,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鸡笼,各据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赋。计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上则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时土田初辟,一岁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祯间,熊文灿抚闽,值大旱,谋于芝龙,募饥民数万,人给银三两,三人合给一牛,载至台湾,垦田芟舍,以其衣食之余,纳租郑氏,故富甲七闽。延平建宅,从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农亩。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者皆为官佃,赋仍旧。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谓之私田,则所谓文武官田者也。定则之法,亦分三等。纳税之外,又课其赋。所谓官斗,较中土仓斛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无尽。耕后数年,辄弃其旧。故三年一丈,课其增减,定其肥硗,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诸镇之兵,各分其地,按地开垦,自耕自给,谓之营盘。三年之后,乃丈其则,以立赋税。农隙之时,训以武事。此则寓兵于农之意也。永历十八年,嗣王经委政陈永华。永华善治国,分诸镇土地,复行屯田之制。于是辟地日广,远及半线。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驻军以戍;则今之国姓庄也。宁靖王术桂入台后,以竹、沪一带,土厚泉甘,垦田百数十甲,岁入颇丰,有余则散之故旧,不需汤沐之奉。而诸镇屯田至今尚留其迹。此则郑氏富强之基也。
连横说:井田制度已经废除了,乡村中的狡猾豪强,抢夺百姓的田地,来谋取私利。他们凭借财富,在官府中悠闲往来,骄奢淫逸,势力甚至超过王侯。而那些当佃农的人,手脚磨出老茧,在水田里除草、在火耕中劳作,即使丰收也吃不饱一顿饭。他们自己耕种祖田,向别人借种子,官府苛捐杂税,层层盘剥。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贵贱等级更加悬殊,百姓的怨恨郁积起来。古代按人口分配田地,一个男子给一百亩,其中一部分是公田,八家各自有私田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这就是所谓“十中取一”的税制。税收用来保证粮食,赋税用来供养军队,因此人们出入相互帮助,守望相助,设立乡学来教育他们。“庠”是养育的意思,“校”是教导的意思,“序”是练习射箭的地方。所以百姓既有勇气又懂得道理;在家就拿着锄头耕种,出门就扛着戈矛作战。忠诚义气,奉公守法,来保卫国家。这是先王治理国家、管理百姓的好制度。井田制养育百姓,那些田地都是国家的土地。到秦朝以后,土地成了百姓私有的。百姓私有的田地,又从中征税,也说这是为了保卫他们。所以百姓缴纳赋税不敢懈怠。如果自己不能保护百姓,反而横征暴敛,让百姓在暴政中憔悴,这简直就是把百姓当奴隶罢了。台湾是海上的荒芜之地,这里的田地都是百姓自己开垦的。他们手拿农具,腰佩刀枪,与生番和猛兽争斗。披荆斩棘,开辟山林,因此能够壮大自己的族群,直到今天还依赖这些。艰苦创业的功劳,也真是辛苦了。在明朝时期,漳州、泉州地少人多,百姓离开家乡,去南洋开拓;到台湾的人也很多。山林没有砍伐,瘴气毒雾猖獗,住在这里的人常常病死,不能回去,所以有“埋冤”这个名字。等到颜思齐来,郑芝龙依附他,开垦土地、建造房屋,逐渐形成部落。颜思齐死后,郑芝龙又投降了,住在台湾的漳州、泉州人有三千多人。他们自己生活、自己养活家人,本来没有政令来管理他们。天启四年,荷兰人进入台湾,向土番借地。过了两年,西班牙人也进入鸡笼,各自占据地方,种植适宜作物,设立王田,招募百姓耕种,并征收赋税。计算田地以甲为单位: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上等田每年征谷十八石,中等十五石六斗,下等十石二斗。当时土地刚开辟,一年三熟,糖和米的利润,从外国赚取,所以来的人越来越多。崇祯年间,熊文灿任福建巡抚,正值大旱,他与郑芝龙商议,招募数万饥民,每人给银三两,三人合给一头牛,运到台湾,开垦田地、修建房屋,用他们衣食之余,向郑氏交租,所以财富超过福建七府。延平王郑成功建立政权后,跟随的人更多。休兵养民,从事农业。以前的王田都变成了官田,耕种的都成了官佃,赋税照旧。宗室和文武官员招募百姓自己开垦,叫作私田,也就是所谓的文武官田。制定规则的方法,也分三等。除了纳税之外,还征收赋税。所谓的官斗,比内地的仓斛只有八升。原野肥沃,取之不尽。耕种几年后,就废弃旧田。所以三年丈量一次,考核增减,确定肥瘠,用来体恤百姓的困苦。各镇的士兵,各自分得土地,按地开垦,自耕自给,叫作营盘。三年之后,才丈量规则,来建立赋税。农闲时,训练军事。这是寓兵于农的意思。永历十八年,嗣王郑经把政事交给陈永华。陈永华善于治国,分各镇土地,又实行屯田制度。于是开辟的土地日益扩大,远到半线。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讨伐大肚番,追到北港溪,驻军戍守;就是现在的国姓庄。宁靖王朱术桂进入台湾后,在竹、沪一带,土地肥沃、泉水甘甜,开垦田地一百几十甲,每年收入很丰,有余就分给故旧,不需要汤沐之奉。而各镇屯田至今还留有痕迹。这就是郑氏富强的基础。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荷兰王田租率表:土地等级与每甲租率如下——上等田十八石,中等田十五石六斗,下等田十石二斗;上等园十石二斗,下等园八石一斗,中等园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上等田每甲十八石,中等田十五石六斗,下等田十石二斗;上等园十石二斗,中等园八石一斗,下等园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上等田每甲三石六斗,下等田三石一斗二升,中等田二石四斗;上等园二石二斗四升,中等园二石六斗二升,下等园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上等田每甲十四石,中等田十二石四斗八升,下等田八石一斗六升;上等园七石九斗六升,中等园六石四斗八升,下等园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天兴州田额4856.07,园额8549.55,合计13405.60,赋额63109864;万年州田额2678.49,园额2369.71,合计5048.60,赋额29018122;总计田额7534.57,园额10919.28,合计18453.86,赋额92127987。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康熙二十三年至雍正六年):上等田每甲八石八斗,中等田七石四斗,下等田五石五斗;上等园五石,中等园四石,下等园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田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照中田例。
中园照下田例。
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上等田每亩按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中等田按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下等田按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等园按中等田例;中等园按下等田例;下等园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雍正七年至光绪十二年):上等田每甲二石七斗四升,中等田二石八升,下等田一石七斗五升;上等园二石八升,中等园一石七斗五升,下等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下田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上园 一、八三五、二八0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00
中园 一、五一三、一二0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00
下园 一、二一0、四九六 一二一、0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0
下下园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0五 一、二一0、四九0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光绪十三年颁定):各地则一亩正耗、加一补水、一五秤余及计征银数(单位微):上田正耗2244080,补水224408,秤余336612,计征2805100;中田正耗1835280,补水183528,秤余275292,计征2294100;下田正耗1513120,补水151312,秤余226968,计征1891400;下下田正耗1210496,补水121049,秤余181574,计征1513120;上园正耗1835280,补水183528,秤余275292,计征2294100;中园正耗1513120,补水151312,秤余226968,计征1891400;下园正耗1210496,补水121049,秤余181574,计征1513120;下下园正耗968396,补水96839,秤余145205,计征121049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两六钱六毫七丝五忽 上园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田 二两八分五毫四丝 中园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
下田 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下园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
下下田 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下下园 一两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
人字田 三钱三分 人字园 二钱二分
地字田 四钱四分 地字园 三钱三分
天字田 六钱六分 天字园 四钱四分
鱼塭 六钱六分
备考:天、地、人为不入则者。新竹以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鱼塭准天字之田,率较轻。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光绪十三年颁定):上等田每甲折色租率二两六钱六毫七丝五忽,上等园二两八分五毫四丝;中等田二两八分五毫四丝,中等园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下等田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下等园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下下等田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六忽,下下等园一两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人字田三钱三分,人字园二钱二分;地字田四钱四分,地字园三钱三分;天字田六钱六分,天字园四钱四分;鱼塭六钱六分。备考:天、地、人是未入等级的。新竹称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称为平等、次等、下等。鱼塭参照天字田,税率较轻。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一则田 二十二石 一则园 十石
二则田 十八石 二则园 六石
三则田 十四石 三则园 五石
四则田 十二石 四则园 四石
五则田 十石 五则园 三石
六则田 六石 六则园 二石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一则田每甲二十二石,一则园十石;二则田十八石,二则园六石;三则田十四石,三则园五石;四则田十二石,四则园四石;五则田十石,五则园三石;六则田六石,六则园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园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园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园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上等田每甲八石,上等园六石;中等田六石,中等园四石;下等田四石,下等园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园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园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园 五斗
阿里山番租率表:上等田每甲三石,上等园二石;中等田二石,中等园一石;下等田一石,下等园五斗。
○清代田园甲数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则县分 台湾 凤山 诸罗 合计(厘)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0四、三八 一七、二0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0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0、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0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园 二0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二、五六五、三八
中园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0、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园 三、一0二、九九 一、四0一、九八五0一、六二 五、00六、五八
清代田园甲数表(康熙二十三年):台湾县上田857.21甲,凤山县上田1804.38甲,诸罗县上田17.20甲,合计2678.78甲;中田:台湾787.59,凤山187.22,诸罗927.17,合计1901.98;下田:台湾2240.83,凤山686.88,诸罗26.05,合计2953.76;下园:台湾205.35,凤山738.51,诸罗1621.52,合计2565.38;中园:台湾1367.82,凤山229.21,诸罗1750.24,合计3347.27;上园:台湾3102.99,凤山1401.98,诸罗501.62,合计5006.58。
○清代田园征赋表(康熙二十三年)
县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台湾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凤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诸罗 九七0、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0七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田园征赋表(康熙二十三年):台湾县田额3885.64,园额4676.17,合计8561.82,赋额39641557;凤山县田额2678.49,园额2369.71,合计5048.60,赋额29018122;诸罗县田额970.43,园额3873.38,合计4843.82,赋额23468307;总计田额7534.57,园额10919.28,合计18453.86,赋额92127987。
上一篇
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