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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西夏史

第三节 辽中期的政治制度
一、辽的朝廷一一捺钵
所谓“捺钵”,即皇帝的“行在”。庞元英《文昌杂录》卷六载:
北人谓住坐处曰捺钵,四时皆然,如春捺钵之类是也,不晓其义。近者彼国中书舍人王师儒来修祭奠,余充接伴使,因以问,师儒答云:“是契丹家语,犹言行在也。”
王师儒是辽朝著名汉臣,道宗时官至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监修国史。此外,王易《重编燕北录》也记载:“所谓捺钵者,戎主所至处也。”(66)辽朝的捺钵虽然可以译为“行在”、“行宫”,但与宋朝皇帝的行宫却有很大区别。宋的朝廷在汴京(开封),行宫是皇帝出行时临时活动的场所。而辽朝皇帝终年都活动于四时捺钵,至统和二十二年(1004年)辽、宋议和之后,四时捺钵的地点更大体形成定制。春捺钵的地点多在长春州鱼儿泺,又称长泺、长泊(在今吉林大安境内)。大中祥符六年(辽开泰二年,1013年),晁迥使辽,回来后向宋廷报告此行至长泊所见所闻四时捺钵活动的情况说:
始至长泊,泊多野鹅鸭,辽主射猎,领帐中骑击扁鼓,绕泊惊鹅鸭飞走,乃纵海东青击之,或亲射焉。辽人皆佩金玉锥,号杀鹅杀鸭锥。每初获,即拔毛插之,以鼓为坐,遂纵饮,最以此为乐。又好以铜及石为锤以击兔。每秋则衣褐裘呼鹿射之,夏月以布衣帐毡藉草围棋、双陆,或深涧张鹰。(67)
“春水”、“秋山”、“坐冬”、“纳凉”都非单纯游乐、休闲性质,而是契丹从事政治活动的独特形式。辽帝通过钩鱼、围猎等活动,加强同少数民族各部酋长的联系。皇帝春季在混同江钩鱼,诸部酋长来献方物,已成惯例。皇帝的秋猎,圣宗以后,其主要地点是在庆州(今内蒙古巴林右旗西北白塔子)西部诸山,也有诸部酋长参加。夏捺钵和冬捺钵的主要内容是皇帝处理政务,召集北南臣僚会议。夏捺钵的主要地点是在永安山,距庆州不远。冬捺钵的主要地点是在广平淀,即今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合流处的一片平原。(68)
辽中期以后,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形成的重要标志,就是有了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捺钵。首先,捺钵是皇帝日常活动的处所,因此,圣宗及其后的兴宗、道宗都死在捺钵。《圣宗皇帝哀册》载,他在太平十一年(1031年)六月初三日“崩于大福河之行宫”(69)。《辽史·圣宗纪》亦载:“六月丁丑朔,驻跸大福河之北。己卯,帝崩于行宫。”依常例,六月正值辽帝“纳凉”期间,所以大福河行宫也就是辽圣宗当年的夏捺钵。兴宗也死于捺钵。《辽史·兴宗纪》载:“[重熙二十四年]秋七月壬午,如秋山。次南崖之北峪,不豫。八月丁亥,疾大渐,召燕赵国王洪基谕以治国之要……己丑,帝崩于行宫,年四十。”所谓“秋山”亦即秋猎,此时皇帝的居留地即是秋捺钵。《道宗皇帝哀册》载,他于寿昌七年(1101年)正月“崩于韶阳川行在所”(70)。“韶阳”为长春州军号,地当今吉林前郭县西北部松花江畔的塔虎城。松花江即辽代的混同江,故《辽史·道宗纪》又记载他死于混同江行宫。
捺钵不仅是皇帝平时的居留地,同时又是他从事政治活动的场所,辽朝廷许多重大问题要在这里决策,许多重要政务都要从这里“取旨”处理,所以其有特殊的重要性。捺钵的建制与建筑形式非常独特,例如,捺钵中供皇帝居留的并不是壮丽、辉煌的宫殿,而是可以移动的毡帐,但其装饰却极尽华美,并突出了龙的形象。这表明,住毡帐的契丹皇帝同样认为自己是龙的化身。这种蕃汉结合的特征,在广平淀冬捺钵中获得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南有省方殿,殿北约二里曰寿宁殿,皆木柱竹榱,以毡为盖,彩绘韬柱,锦为壁衣,加绯绣额。又以黄布绣龙为地障,窗、槅皆以毡为之,傅以黄油绢,基高尺余,两厢廊庑亦以毡盖,无门户。省方殿北有鹿皮帐,帐次北有八方公用殿,寿宁殿北有长春帐,卫以硬寨。”(71)捺钵中的殿帐——省方殿及寿宁殿,是一种半永久性的蕃汉合璧式的建筑,“木柱竹榱”,这显然是汉式建筑结构,然而屋顶又是就地取材,按契丹方式以毡为之。这表明,捺钵并非纯系游牧民族的产物,它的形式实际上是亦蕃亦汉、蕃汉一体的,因为其主人所代表的辽政权正是这样的。
捺钵不仅随处可见龙的装饰,就连总体布局也是模仿中原都城的,沈括于熙宁八年(辽大康元年,1075年)使辽,当年五月至辽廷——道宗设在犊山(又作拖古烈,在永安山附近)的夏捺钵,他见到的情形是这样的:
有屋,单于(道宗)之朝寝、后萧之朝寝凡三,其余皆毡庐,不过数十,悉东向,庭以松干表其前,一人持牌,立松干之间,曰“阁门”。其东,相向六七帐,曰中书、枢密院、客省。又东,毡庐一,旁驻毡车六,前植纛,曰“太庙”,皆草莽之中。东数里有缭涧,涧东原隰十余里,其西与北皆山也,其北山,庭之所依者曰“犊儿”。过犊儿北十余里曰“市场”,小民之为市者,以车从之于山间。(72)
行宫的殿帐悉东向,这是契丹人的传统。但是除此之外,汉化的特点则十分明显:皇帝、皇后所居已不再是毡帐,而是真正的宫殿。宫殿东边——即前方,是中书、枢密等机构,再东,还有可以随迁的“太庙”,此外,稍远的山后边还有市场,可以说大体上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谓“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格局。
二、北南臣僚会议
辽朝以北南臣僚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北南臣僚会议每年定期在冬、夏捺钵举行。《辽史·营卫志·行营》载:
皇帝四时巡守,契丹大小内外臣僚并应役次人,及汉人宣徽院所管百司皆从。汉人枢密院、中书省唯摘宰相一员,枢密院都副承旨二员,令史十人,中书令史一人,御史台、大理寺选摘一人扈从。每岁正月上旬车驾启行,宰相以下还于中京居守,行遣汉人一切公事。除拜官僚,止行堂帖权差,俟会议行在所,取旨、出给诰敕。文官县令、录事以下更不奏闻,听中书铨选,武官须奏闻。五月,纳凉行在所,南、北臣僚会议。十月,坐冬行在所,亦如之。
辽中期以后,中京只是名义上的都城,中京汉官只能决定县令、录事以下的文官,至于武官,则全无决定权。重大人事问题及对宋夏和战问题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北南臣僚会议。《辽史·耶律撒剌传》载:“大康二年,耶律乙辛为中京留守。诏百官廷议,欲复召之,群臣无敢正言。”这次关于复召乙辛的“廷议”,就是北南臣僚会议。首先,从时间方面论,此事发生在大康二年(1076年)冬十月。《辽史·道宗纪》载:“[大康二年]冬十月戊戌,召中京留守魏王耶律乙辛复为北院枢密使。”当时正值冬捺钵北南臣僚会议期间;其次,就参加这次“廷议”的人员而论,《辽史·耶律乙辛传》记载,道宗诏近臣议复召乙辛事,“北面官属无敢言者”。如果出席这次会议的只有北面官而无南面官,则无需强调“北面官属”不敢表态的情况。因此,这一记载恰好可以证明这是一次在冬捺钵期间召集的北南臣僚会议。北南臣僚会议的内容,不仅涉及人事问题,一切军国大事,无不在这样的会议上讨论。重熙十年(1041年)“闻宋设关河,治壕堑,恐为边患,与南、北枢密,吴国王萧孝穆、赵国王萧贯宁谋取宋旧割关南十县地”(73)。萧贯宁即萧惠,据《辽史·萧惠传》记载:“是时帝欲一天下,谋取三关,集群臣议。”这亦是一次北南臣僚会议。在会上,北院枢密使萧孝穆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反对意见,反对为关南十县地问题背弃与宋朝的盟约,理由虽然充分,但“群臣多顺旨”(74),他是少数派。在辽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业已形成的历史条件下,真正的决定权其实是操在皇帝手中。群臣事先揣摩皇帝的意向,然后多在会上按照皇帝的意向表态,议论多成为走过场。这次会议的参加者还有会后使宋要求关南十县地的刘六符。六符时任翰林学士。
北南臣僚会议前身就是当初的契丹贵族议事会,在辽朝的专制皇权确立起来之后,贵族议事会保留了下来,但却增加了新成员,即辽朝的汉官,于是就变成了北南臣僚会议。在这一机构中,蕃汉官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契丹官员具有更优越的地位,“契丹枢密使带平章事者,在汉宰相之上;其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事者,即在宰相下。其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予闻机事”(75)。北南臣僚会议的成员,显然是以契丹官员为主,某些契丹显贵,直至年老退休,亦仍被邀请出席这一会议。重熙十九年(1050年),北院枢密使兼北府宰相萧惠“请老,诏赐肩舆入朝,策杖上殿。辞章再上,乃许之,封魏国王。诏冬夏赴行在,参决疑议”(76)。显然,萧惠退休后,仍是每年冬、夏定期赴行在参加北南臣僚会议。
三、辽朝官制
(一)官分南、北
辽朝官制有所谓“北面”、“南面”之分,指的是官衙与皇帝殿帐的位置关系:契丹人拜日,殿帐东向,故一侧属北面,另一侧为南面。宋元祐六年(辽大安七年,1091年),彭汝砺使辽,他在广平淀行宫省方殿前看到辽朝官员上朝的情形是:“殿其左,金冠紫袍而立者数百人,问之多豪酋;其右青紫而立者数十人。”(77)省方殿东向,殿左即北面,那数百名酋豪,即北面官;殿右即南面,那些服青紫的数十人即是南面官。如同中原各封建王朝中央官制分左右一样,辽朝也是只有“随驾”的官员才分北、南。部族官、方州官不随驾,因此也就无所谓“北面”、“南面”,但《辽史·百官志》却将其尽行分属一面,这显然是没有根据的。而被元好问斥为“敌国诽镑之词”的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关于辽朝北、南面官的记载反倒更可信,该书卷一一〇天圣九年(辽太平十一年,1031年)六月丁丑载:
其官有契丹枢密院及[契丹]行宫都总管司,谓之北面,以其在牙帐之北,以主蕃事;又有汉人枢密院、中书省、[汉人]行宫都总[管]司,谓之南面,以其在牙帐之南,以主汉事。
另外,在辽朝的中央官系统内亦有超越北、南面之上者,例如行宫都部署,最初虽北、南分设,但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则又在北、南面之上固定设“诸行宫都部署”。《辽史》中正式授此职者虽仅见兴宗重熙六年(1037年)萧扫古一例(78),但辽代墓志中授此职者却屡见不鲜。据《耶律宗政墓志铭》,圣宗弟隆庆之子宗政,重熙九年(1040年)“拜大内惕隐,十年,改授诸行宫都部署兼侍中”(79)。此外,《秦晋国妃墓志铭》题“翰林学士中散大夫行中书舍人签诸行宫都部署司事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臣陈觉奉敕撰”(80)。该志文撰写于道宗咸雍五年(1069年)。同样情况还见于大康元年(1075年)《萧德温墓志铭》,载其弟德让为诸行宫副都部署(81)。《王师儒墓志铭》亦载,乾统元年(1101年)六月改授诸行宫都部署(82)。《萧义墓志铭》云:“先皇大渐,与左右政臣奉承遗制,推戴圣人,于是自诸行宫都部署授国舅详稳。”(83)萧义又名萧常哥,其女为燕王耶律延禧之妃。
(二)北、南枢密院
为适应辽朝统治下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具有显著差异的情况,大同元年(947年)八月,辽置北枢密院,以耶律安抟为枢密使;九月,又设南枢密院,以高勋为枢密使(84)。南枢密院又称为“汉人枢密院”,北枢密院则称为“契丹枢密院”。北枢密院位在北、南二府之上,因此,北枢密院即是北面官中实际的宰辅机构。而南枢密院则是南面官中的宰辅机构。
北枢密院是辽朝最高军事、行政机构,事无不统。枢密使兼管狱讼、立法、赋役、选拔官吏,而最重要的事权还是军权。有了北枢密院,皇帝才得以通过这一机构把政令贯彻到二府以至各部族,这样,才从根本上结束了诸部各自为政的氏族社会时代。汉人枢密院或南枢密院则统管汉人州县行政事务。
(三)北面官
北枢密院之下的北面官系统,其主要机构有南北二府、宣徽北院、大于越府、大惕隐司、夷离毕院、大林牙院及敌烈麻都司等。
南北二府。契丹可汗之下,分设南、北宰相,由他们掌管南、北二府以统诸部,这是阿保机即汗位以前的旧制。整个部族联盟分属南、北二府,各部夷离堇(后更名令稳,又改称节度使)之下一般亦分二石烈。北、南二府的首领其名虽曰“宰相”,其实只是可汗之下分统部族的高级官员。太祖阿保机时期,契丹王朝实际拥有十八部,后来各部设置、分合,代不相同。
宣徽北院。辽朝置宣徽使,始于太宗会同元年(938年),是因袭唐、五代旧制。宣徽之职责与枢密使关系密切,所以宋朝常以枢密院官兼之。《辽史·百官志》记载北面官系统中有宣徽北、南院,南面官系统中又另有宣徽院。但是,正如该书误以辽枢密院为三个一样,宣徽院分设三个的记载亦有误,实际上同样只有两个,它们分隶北、南二枢密院。宣徽北院使常被委以军事重任。
大于越府。于越是契丹“贵官,无所职。其位居北、南大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85)。早在遥辇氏当政时,阿保机的叔父述澜曾为于越,“为树艺、桑麻、组织之教”(86)。看来其职掌曾与劝诱百姓努力生产有关。后来,耶律释鲁、耶律辖底亦曾先后为于越。唐天复三年(903年),遥辇氏痕德堇可汗拜阿保机为于越,“总知军国事”(87)。表明于越虽“无所职”但亦无所不统,与宰相类似。阿保机建立契丹王朝之后,其族弟曷鲁总军国事,“乃请制朝仪,建元,率百官上尊号。太祖既备礼受册,拜曷鲁为阿鲁敦于越。‘阿鲁敦’者,辽言盛名也”(88)。后来,辽设北、南枢密院,宰辅之制趋于完备,于越始变成荣誉性的职务。
大惕隐司。“惕隐”,亦译作“梯里已”,“典族属官,即宗正职也”(89)。“宗正”之职,在唐“掌皇族、外戚簿籍及邑司名帐,领崇元署及诸陵太庙。开元二十五年,制宗正等寺官属皆以皇族为之”(90)。阿保机即汗位后,于后梁开平二年(908年)“始置惕隐,典族属,以皇弟撒剌为之”(91)。这一机构初设之时,惕隐一职皆由皇族充任。直至圣宗统和八年(990年)时,始以韩制心为惕隐(92)。不过,此时的韩制心已赐姓耶律氏,属籍宗室。辽朝惕隐与唐朝的宗正有一明显区别,即惕隐不负责外戚事务。这是因为契丹人的氏族部落组织始终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存在着,每一个契丹人都隶属一定的氏族、部落组织。氏族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实行氏族外婚制。耶律氏作为契丹皇族,他们的成员与其他氏族成员通婚。与耶律氏通婚的氏族有乙室已、拔里及回鹘述律等氏族,后皆为萧氏。辽朝管理后族事务另有专门的机构,称“大国舅司”。
夷离毕院。《辽史·百官志·北面朝官》载:“夷离毕院,掌刑狱。”《辽史·百官志序》也有“夷离毕视刑部”的说法。然而同书《国语解》又说:“夷离毕,即参知政事,后置夷离毕院以掌刑政。宋刁约使辽有诗云:‘押宴夷离毕’,知其为执政官也。”仅据刁约的一句诗即断言夷离毕为执政官,固然证据不足。不过,夷离毕究竟是掌刑狱,还是相当于参知政事、执政官而兼掌刑狱呢?这毕竟是《辽史》中未能明确的问题。耶律阿保机即位初期,于神册五年(920年)以康默记为“皇都夷离毕”(93),他不仅负责断狱,而且还负责皇都的修建工程,实际上就是皇都的行政长官。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行政长官负责断狱,历代皆然。作为朝官的夷离毕以及其官衙夷离毕院,亦如此。夷离毕不单纯掌刑狱,因此,也不能简单地将夷离毕院比作刑部。
大林牙院。所谓“大林牙院”亦即翰林院。《辽史·天祚皇帝本纪》载:
[耶律]大石字重德,太祖八代孙也。通辽、汉字,善骑射,登天庆五年进士第,擢翰林应奉,寻升承旨。辽以翰林为林牙,故称大石林牙。
《辽史·萧韩家奴传》载:
[重熙初]擢翰林都林牙,兼修国史。仍诏谕之曰:“文章之职,国之光华,非才不用。以卿文学,为时大儒,是用授卿以翰林之职。朕之起居,悉以实录。”……韩家奴每见帝猎,未尝不谏。会有司奏猎秋山,熊虎伤死数十人,韩家奴书于册。帝见,命去之。韩家奴既出,复书。他日,帝见之曰:“史笔当如是。”
翰林学士知制诰,是唐朝制度。辽朝翰林、林牙除任谏责及兼修国史之外,最重要的职务就是负责起草皇帝的制敕、诏诰。所以,《辽史·国语解》称林牙为“掌文翰官,时称为学士”。
敌烈麻都司。据《辽史·百官志·北面朝官》,辽有敌烈麻都司,掌礼仪,设敌烈麻都,总知朝廷礼仪和总礼仪事等职。
辽的北面朝官还有称“阿扎割只”的官职,《辽史·百官志》称其“所掌未详。遥辇故官,后并枢密院”(94)。现在有案可查出任此职者只有两人,即耶律敬温和建福。开泰五年(1016年),“以前北院大王耶律敬温为阿扎割只”(95)。八年(1019年),“以前北院大王建福为阿扎割只”(96)。这表明,阿扎割只的地位与北院大王相当。阿扎割只可由北院大王出任,后又并入枢密院,这都表明它是与军事有关的职务。不过,此职仍属朝官,而且有相当高的地位。
(四)南面官
宋真宗时,权御史中丞贾昌朝上《备边六事》云:“契丹近岁,兼用燕人,治国建官,一同中夏。”(97)元丰初,苏颂祖父使辽回,也曾对神宗说:“虏讲和日久,颇窃中国典章礼仪,以维持其政令。”(98)辽的南面官制度,集中体现了它“治国建官,一同中夏”。
辽朝南面官虽然用唐制,但实际设官较唐朝简单得多。“其始,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吏、兵、刑有承旨,户、工有主事,中书省兼礼部,别有户部使司。”(99)史愿《亡辽录》记载辽朝南面官:“左右相、参知政事、枢密院直学士主治汉事、州县,中书、门下共一省,兼礼部,有堂后、主事、守挡官各一员,尚书省并入枢密院,有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即工部也,主事各一员。”(100)由此可知,辽朝南面官,已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了。在汉人枢密院(即南枢密院)之外,不另置尚书省,中书省且兼行礼部之职。至于南枢密院设五房,则是沿袭唐朝旧制。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101)。辽朝户部等职能机构则分设于五京,不属中央官性质。
中书省或政事省是南面官系统中的宰相机构。辽中书省的长官,以大丞相的地位为最高。《辽史》记载,曾为大丞相的只有赵延寿、高勋及韩德让三人,此外还有契丹贵族萧孝穆,是死后追赠大丞相的。天禄四年建政事省之后,通常情况下,南面宰相称“政事令”,且多由契丹贵族担任。景宗、圣宗时期,南面宰相或称政事令,或称同政事门下平章事。此时汉宰相则兼用汉人,如乾亨元年(979年)六月封卢俊为“同政事门下平章事”(102),统和元年(983年)室昉为“枢密使兼政事令”(103),统和三年(985年)以韩德让兼“政事令”(104)。兴宗重熙十二年(1043年)又改政事省为中书省(105),此后,南面宰相亦相应改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不过,由于新设参知政事一职实际上已成了南面宰相,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多为加官。
关于参知政事的设立,据《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994年),始以邢抱朴为参知政事(106)。辽朝参知政事的地位类似宋朝的参知政事,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一样,都是中书省长官,都是宰相。
汉宰相兼枢密使、参知政事带使相者才有资格出席北、南臣僚会议。张俭于开泰四年(1015年)“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所以能“论思秘殿,参预中堂”,即参预北南臣僚会议讨论军国大事(107)。
南面官设御史台,负责狱讼;殿中司相当于唐朝殿中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及医药;客省负责接待外国使节;汉人宣徽院亦即宣徽南院,所统辖的机构皆与皇帝的日常生活、起居有关系,与殿中司职责重叠;太常寺,据《新唐书·百官志》,“掌礼乐、郊庙、社稷之事”;司天监负责天文、历法。
(五)部族官与地方官
辽朝地方行政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宫帐、部族和属国,隶属于北面官,第二类即五京及所属州县,隶属于南面官。辽的宫帐,辖斡鲁朵及州县,而斡鲁朵实即人工部族。属国实际上也多是归附辽朝的游牧部族,所以,辽的地方行政单位,实际上只有游牧民族的部族组织和汉人州县两类。
辽的部族,随着军事征服的进展而不断增多,至辽圣宗时,可考者有五十余部。氏族的基本特征是实行族外婚,亦即禁止血亲之间的婚配,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影响深远的进步。“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108)。互通婚姻的氏族就构成部落,契丹人的“部”与“族”的关系表明血缘纽带在他们中间确曾起着维系作用。例如耶律氏和萧氏,是两个互通婚姻的氏族,于是,这两者即构成部落。迭剌部以及后来由此分化而成的五院部、六院部,都是由耶律氏和萧氏两族构成,突吕不部以及其他各部也如此。像这样由耶律氏和萧氏两个氏族构成的部落,即所谓“族而部”。这样的部族是契丹部落联盟最初的成员。当阶级压迫取代了无阶级的原始氏族制度以后,氏族名称就成了氏族贵族的代号,亦即成了他们的姓氏。“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109)。因此,“族而部”不仅有部族组织的含义,而且还有权贵家族的含义。
奚和室韦本来不属契丹。室韦“本名大、小二黄室韦户。太祖为达马狘沙里,以计降之,乃置为二部”(110)。他们原来都是被契丹征服的部族,契丹赐给这些部族首领姓氏,因此,《辽史·营卫志》说他们是“部而族”,亦即先有部落,然后始有族姓。以奚王为例,圣宗、兴宗以后,他们才著萧姓。奚人也有姓耶律氏的。圣宗时曾出任东京留守的耶律斡腊,即是奚迭剌部人(111)。这类部族在辽朝的地位,自然要低于前一种。
所谓“部而不族”,如特里特勉、稍瓦、曷术之类,是辽朝政府以抽调各部族一部分人户或以诸宫卫及横帐大族的奴隶构成的具有军事性质的组织,专门从事捕鹰、冶铁等工作,虽称为“部”,但并非是由氏族组成的部落,朝廷更不赐予他们以“耶律”和“萧”这样的姓氏,所以是“部而不族”,这一类部落,较奚和室韦的地位还要低下。
《辽史·营卫志》在“太祖二十部”与“圣宗三十四部”之前,有“辽内四部族”,包括遥辇九帐、横帐三父房族及国舅帐拔里、乙室已族及国舅别部。所谓“辽内四部族”,与其余各部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此四者是氏族而非部落。遥辇九帐族即遥辇氏时期九个可汗的宫卫。拥有九帐族即九可汗宫卫的遥辇氏,与大贺氏及阿保机所属的世里氏,统称“三耶律”(112)。这也就是说,作为辽朝贵族的遥辇九帐族的成员,都是耶律氏。他们的内部事务,“有司不与焉”,即辽朝政府并不过问。所谓“横帐三父房族”即作为阿保机后裔的“横帐”及其同族的“三父房族”,即辽朝的“四帐皇族”。他们是从五院部、六院部分化出来的,追本溯源,他们都是迭剌部的一部分。他们的成员也如同遥辇九帐族一样,都是耶律氏,属同一氏族,不构成部落,亦是“族而不部”。与遥辇九帐不同的是,皇族四帐即横帐与三父房族属大内惕隐司管辖,而遥辇九帐则归遥辇九帐大常衮司管辖。“国舅帐拔里、乙室已族”和“国舅别部”的成员是契丹外戚,都是后族萧氏帐族,亦都是“族而不部”。
契丹部族组织都是兵民合一的,因此,诸部族依其军事实力的强弱而区分为大、小二类: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最为强大,故属大部族,其余则为小部族。大部族首领封王,小部族首领但称“令稳”、节度使。横帐及三父房族虽然是“族而不部”,但他们早已是独立于迭剌部之外的强大势力。自阿保机立国以来,契丹历代统治者都靠俘虏的汉人来充实和加强契丹皇族势力。此外,遥辇九帐及国舅帐、国舅别部也都管辖大批汉俘。横帐三父房、遥辇九帐以及国舅帐、国舅别部虽然是“族而不部”,但他们同样有类似部族一样的庞大武装,且与朝廷关系最近,故《辽史》编者称其为“辽内四部族”。
契丹是游牧民族,非城郭以居。然而,在阿保机立国以前,其治下就辖有大批汉人,于是就开始营建城市,作为统治汉人的权力中心。后来,辽又在塞外建立了许多安置汉族流民的头下州。头下州管辖汉人村寨,村寨有“寨使”,《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二三载:
[咸平元年]七月,契丹于越王下五寨监使马守玉与其弟、租子寨使守琛、雕翎寨使王知遇等百七十五人挈族来归,帝召见,因问守玉:“事于越月廪几何?”对:“岁给粟百斛,亦虚名耳。暴敛重役,不任其苦。”诏赐衣服、银带,给田处之。
这些寨使与宋朝的行政官员不一样,“岁给粟百斛”,不过徒有虚名而已,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月廪”。
幽蓟地区各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刺史”,此外,还设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县有令、丞以及主簿和县尉(113)。
(六)官员的选任
辽朝立国初期,军事首领夷离堇仍由同一显贵家族中通过世选产生,而且,这种世选制度还推广至南、北府宰相选任,于是世选在世袭皇权确立之后,就成了确保贵族地位得以累世不坠的有效制度了。“世选”仅适用于北面官。《辽史·百官志·北面朝官》载,皇族四帐世预北宰相之选,国舅五帐世预南宰相之选。而实际情况却是北宰相多出于后族,而南宰相则多出于皇族。
阿保机诸弟构乱之前,南府宰相是由“府之名族”即属于南府的世袭贵族出任的,剌葛等失败之后,始由宗室出任,然而,这是不符合旧制的,所以,当阿保机命其弟苏为南府宰相时,先“告于宗庙而后授之”,表示这一违反“旧制”的措施,已得到祖先的允许。据不完全统计,自此以后,皇族耶律氏任南府宰相的二十四人中,有九人出自季父房(阿保机兄弟之子孙)及横帐(阿保机子孙)。此外,阿保机孙敌烈(牙里果之子)亦曾为南府宰相。另据《辽史》所记,出任北府宰相的后族萧氏二十人中,属萧敌鲁家族的竟多达十二人。“世选”作为契丹部族社会固有的制度,属于由选举到世袭之间的过渡形态。
辽朝选任南面官的主要途径是科举。“辽起唐季,颇用唐进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国者,考其致身之所自,进士才十之二三耳。”(114)辽朝科举,有乡、府、省三等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115)。科举最初是在燕京考试,直至重熙五年(1036年),虽然几乎每年都有进士及第,但规模很小。直至统和二十二年(1004年)以前,每次均未超过十人。此后,由于澶渊之盟的缔结,与宋交流增多,朝廷上对汉官人才的需要也随之增多,所以进士的数量也有显著增加,由几人增至十几人、几十人。开泰三年(1014年)至太平四年(1024年),隔一年一试进士,每次及第人数都在三十一至四十八人之间。
重熙十一年(1042年)六月,兴宗“御含凉殿,放进士王寔等六十四人”(116),此含凉殿即永安山的凉陉,此后科举考试则多在永安山等地的夏捺钵举行。燕云地区读书人前往捺钵应试,旅途艰辛,所以每隔三四年才举行一次,但每次及第人数却显著增加,道宗时期则经常超过百人,咸雍六年(1070年)一试及第人数即达一百三十八人。
重熙十九年(1050年)六月,兴宗诏“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举进士”(117)。兴宗时期还有关于不准契丹贵族子弟应试的规定。辽朝统治者担心契丹人争相习文、应试,汉化日深,将导致辽朝武力的削弱。
(七)官员的考核、升降
唐朝官制,“其辨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118)。唐这一整套考核、升降的制度,基本上被辽朝继承下来了。辽官制也有品、有爵、有勋、有阶。兴宗时期《冯从顺墓志铭》所载的仕宦经历表明,他正是按照唐制一步步升迁的:
其历官自西头供奉至颁给副使,颁给武德皇城等使,两任知内承宣事,中、上两京内省使,延州观察使,敦睦宫汉儿渤海都部署,归义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上京户部使。阶自银青至金紫,勋自武骑至上柱国,散官自国子祭酒、工部尚书至司空、太傅、太尉,爵自男至开国侯,封至一千户,实封一百户。(119)
这里先是历数了冯从顺担任过的官职,而后又分别叙述了其阶、勋、散官以及爵、封。阶又称“散阶”。唐制,文散阶自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至将仕郎(从九品下),共二十九阶。宋朝直至元丰改制以前,也一直沿用此制。辽的文散阶也是沿袭唐朝旧制,唯“光禄大夫”(从二品)、“金紫光禄大夫”(正三品)和“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因避太宗德光名讳,分别改称崇禄大夫(亦作荣禄大夫)、金紫崇禄大夫和银青崇禄大夫。唐制,勋官凡十二转,一转为武骑尉,相当于从七品,十有二转为上柱国,视正二品。据《冯从顺墓志铭》,此人具有自武骑尉直至上柱国的经历。勋和阶往往不一致,勋比阶高的情况很普遍。官员升迁,主要表现是进阶。而勋则随之变化。
四、蕃汉分治的法律制度
契丹立国之初,“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康)默记推析《律》意,论决重轻,不差毫厘。罹禁网者,人人自以为不冤”(120)。所谓《律》,盖指《唐律》。神册六年(921年)制定的《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是一部成文法,它一方面保留了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的某些传统,同时又深受唐朝法律的影响。《治契丹及诸夷之法》规定的刑罪较《唐律》为重。《辽史·刑法志》云“淫乱不轨者,五车image00545.jpeg杀之”,与突厥法律规定“淫者,割势而腰斩之”相似(121),比唐朝“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要重得多(122)。另据司马光所见契丹法制:“民为盗者,一犯文其腕为贼字,再犯文其臂,三犯文其肘,四犯文其肩,五犯则斩。不须案籍,而罪不可掩。”(123)这显然也较唐宋法律严酷得多。此外契丹人的法律中还用一些在中原早已废止的酷刑。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笄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124)。尽管此令适应范围可能仅限于奴隶,并不包括良人,但辽有宫刑,则是确定无疑的。应当指出,这一酷刑,中原地区早在北魏、北齐时即已经废止了。
由于辽朝的《治契丹及诸夷之法》不健全、不完备,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契丹等部族中仍适用《唐律》。会同二年(939年),“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125)。“赋调不均”是辽初乙室部移居山后地区,一部分人开始从事农业生产之后才出现的新问题,故在《治契丹及诸夷之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唐律·户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乙室大王所受处罚,显然是以这一规定为依据的。统和六年(988年)“奚王筹宁杀无罪人李浩,所司议贵,请贷其罪,令出钱赡浩家,从之”(126)。“议贵”是《唐律》中关于对权贵犯罪减免处罚的规定,为“八议”之一:“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127)统和十二年(994年),圣宗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128)。“十恶”是《唐律》卷一《名例》中开列的“其数甚恶”的十类罪过,其核心是要维护封建秩序。辽朝建国后,统治者始利用《唐律》中有关“十恶”的规定,镇压契丹人的反抗活动,意在巩固专制皇权。正因为辽朝统治者在制定了《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后,仍需在部族中继续辅以《唐律》,所以统和元年(983年),枢密院把南京所进《律》文译成契丹文(129)。
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30)。神册六年(921年),阿保机“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131)。所谓《律》、《令》即《唐律》和《唐令》,也就是唐朝的法典。这就是说,在辽朝汉人社会中仍然适用《唐律》、《唐令》。
辽朝初期,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甚为严重。圣宗以后,立法方面似乎曾力求改变这种状况,“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132)。但是,统治者的这种努力收效甚微。契丹人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很难触动,契丹人侵犯汉人正当权益,仍往往受到袒护。针对这种情况,兴宗时期又曾进一步采取措施:“往时北人杀汉人者罚,汉人杀北人者死,近闻反此二法,欲悦汉人。汉人未能收其心,而北人亦以怒矣。”(133)看来,矫枉过正,不但无助于解决问题,反倒使当时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复杂化了。
五、辽朝的军队和边防
辽朝的疆域辽阔,超过北宋,但是,由于人口稀少,经济相对落后,所以国力反而远不及北宋,其可调动兵力的数量也不及北宋多。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赵匡胤曾对左右说过:“若虏(契丹)敢复犯边,我每以三十匹绢购一胡人之首,其精兵不过[十]万人,止费我三百万匹绢,此虏尽矣。”(134)此是宋初对契丹兵力的估计。后来,由于宋朝统一了南方和中原的大部分地区,成为辽朝的强邻,再加上西夏和高丽也日渐强盛,辽有更多的兵力投入边防。但《辽史·兵卫志》声称“二帐、十二宫一府、五京,有兵一百六十四万二千八百”(135),则是过分夸大了。
统和二十二年(宋景德元年,1004年),辽以倾国之师南下,打了有名的澶渊之役。《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八景德元年十一月乙卯载北面部署奏称:“契丹自瀛州遁去,其众犹二十万。”夏竦对此役契丹兵力数量的估计,也与此相符合,他说:
自幽蓟陷敌之余,晋季蒙尘之后,中国器度工巧,衣冠士族,多为犬戎(此指契丹)所有。迨今六十年间益稔凶狡,多诱中原亡命之徒,善构塞下生事之辈,狼贪啸聚,苦于边邑。前年冬,寇我北鄙,暨于澶渊,将帅之臣婴城自守,生灵膏血,腥汗原草……夫匈奴(亦指契丹)之众,胜兵不过二十万,糇粮不过数日,辎重不过数乘,长于寇抄,短于守御,利于骑斗,钝于步战,便于弓矢,拙于剑戟。以其兵则不及中国五分之一,以其用则不及中国十分之一,以其伎则不及中国三分之一。(136)
这大约二十万人的军队,并不是契丹的全部兵力,而只是它用以侵宋的那一部分。他们还要以一定数量的军队防御西夏、高丽,并且还要有足以对付境内各族人民造反的力量。因此,辽的总兵力,自然应多于二十万。
关于辽朝的总兵力,李攸《宋朝事实》卷二〇《经略幽燕》以为“大约计之,未必满三十万”。《宋朝事实》成书于南宋初,记事起建隆,迄宣和。书中所记契丹兵力,可能有辽朝末年资料为依据。这个数字,比起夏竦的估计当然更接近实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端拱二年春正月乙未载户部郎中张洎奏议也说:“臣知契丹虽有精兵利甲,终不敢越三十万之众南侵贝冀矣。兹所谓兵势地利,我实得焉。”北宋军队,神宗熙宁年间总数应在九十万以下(137)。如果按照夏竦的估计,辽朝兵力只有北宋的五分之一,那就不足二十万。夏竦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契丹部族全民皆兵,所以,辽所能动员的兵力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宋朝。
辽朝除契丹部族军之外,还有奚、渤海、沙陀、吐浑等部族军,也是辽朝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契丹供奉官李信归宋以后,在言及辽军事情况时曾说:“其伪命将帅契丹、九女奚、南北皮室、当直舍利及八部落舍利。山后四镇诸军,约十万八千余骑,内五千六百余,尝卫戎主;九万三千九百余,即入寇兵也。”(138)
辽朝除了有全民皆兵的部族军之外,还有众多的汉军。汉军著名的一支“山北八军”以及赵延寿的军队,是阿保机在世时收编的,已见前述。此外,辽朝还有自己组建的汉军,其中最重要的是燕京等地的禁军。据李信云:“国中所管幽州汉兵,谓之神武、控鹤、羽林、骁武等,约万八千余骑”。(139)其中“羽林”、“控鹤”是唐、五代禁军旧有的名号。因此可以断定李信所说的辽燕京的“汉兵”就是戍卫京城的禁军。由于辽南京的禁军,完全是仿照中原王朝的制度设置的,故路振也直接称其为“汉兵”。他在《乘轺录》中说:“[燕京]城中汉兵凡八营,有南、北两衙兵,两羽林兵,控鹤、神武兵,雄捷兵,骁武兵,皆黥面,给粮如汉制。”(140)不过路振以上记载将南、北衙兵与羽林等兵并列,与李信所述不符。辽燕京的汉军有南、北衙之分。羽林等军即相当于唐长安的北衙禁军,但因辽燕京大内位置在城内南部,故应称为“南衙兵”,而燕京的诸卫兵则应称为“北衙兵”。《辽史·百官志》载燕京诸卫名号有亲卫、勋卫、翊卫、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牛卫。辽燕京的禁军(南衙兵),名号见于《辽史·百官志》的有左右羽林军、左右龙虎军、左右神武军、左右神策军、左右神威军,与李信所述的“羽林”、“神武”相一致。
辽虽然承袭唐代的南、北衙兵体制,但因募兵制的普遍推行,南、北衙兵趋向混同,所以辽又常以禁军为诸卫兵。“龙虎军”即唐代的“龙武军”,本系禁军,但辽又以其为诸卫。据《耶律琮神道碑》载,他在景宗时期曾任“右龙虎卫大将军,以为环烈之师,羽衡乎皇宫”(141)。“神武”本为禁军名号,但辽圣宗时亦属诸卫。这种禁军与诸卫兵混同的情况表明,南、北衙警卫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了。五代有侍卫亲军之制。“亲军”之号,始于后唐明宗,自那时始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又有殿前都指挥使,亦统亲军,与马、步军两司合称“三衙”。路振使辽时,当时燕京虽仍有南、北衙禁军,但在此之前,却是已有殿前司、侍卫司之设。殿前都点检初见于穆宗时期,《辽史·穆宗本纪》载,应历十六年(966年)十二月甲子,“幸酒人拔剌哥家,复幸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第,宴饮连日”。同书《耶律夷腊葛传》载:“应历初,以父任入侍。数岁,始为殿前都点检。”而“侍卫亲军兵马都指挥使”及“侍卫马军司”,最初则都见于圣宗时期。“侍卫亲军兵马都指挥使”见上引《辽史·圣宗本纪》所载韩倬事迹。此外,该本纪还载:统和六年(988年),“侍卫马军司奏攻祁州、新乐,都头刘赞等三十人有功,乞加恩赏”。这就是说,辽朝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燕京汉军的南、北衙体制与殿前司、侍卫司统兵的新体制是并存的,在此期间,两者所统汉军名号各不相同。例如控鹤军在《辽史·百官志》中不与诸卫及羽林禁军并列,而是统以侍卫控鹤兵马都指挥使,这说明“控鹤”即属侍卫司系统。
五代京城诸军有“军”及“指挥”两级编制,辽朝汉军亦采用“军”及“指挥”两级编制。统和六年(988年)十月,辽“以宋降军分置七指挥,号归圣军”(142),这表明辽朝汉军七指挥亦可编为一军,而不拘泥于后唐的十指挥为一军之制。据上引辽降宋官员李信所言,幽州汉兵约一万八千骑。这样,以每指挥(营)五百人计,当有三十六营。所以,路振所说燕京“城中汉兵凡八营”,其实应当是“八军”,每军下辖若干营。除燕京之外,中京作为辽中期以后的首都也有禁军。汉军除了禁军之外,还有乡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〇太平兴国四年六月癸酉记载,宋太宗率军攻幽州,在城北“督诸将攻城。幽州神武厅直并乡兵四百余来降”。
辽的军队都要自办兵器,“凡契丹有所调发,先下令使自办兵器、驼马、粮糗。故其钞略所得不补所失”(143)。因此,服兵役对于辽境内各族人民来说,都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
澶渊之盟以后,辽宋之间无大规模战事,双方维持和好。尽管如此,辽朝仍始终不敢放松南面的防务。主持南面东路防务的是元帅府,其下有府官、统军,掌契丹军和渤海军,此外还有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和步军都指挥使,负责统领燕京的汉军。辽朝往往以皇位继承人出任天下兵马大元帅,早年德光、李胡都曾具有大元帅头衔。元帅府的兵权始终掌握在辽朝亲王手中。圣宗之弟隆庆“统和中,拜南京留守。开泰初,加守太师兼政事令,寻拜大元帅”(144)。圣宗以后,大元帅仍在燕京开府。兴宗弟重元、天祚帝叔父耶律淳都曾出任大元帅。
山后又称山北,其云、应、蔚、朔及奉圣等州邻近宋界,这一地区构成对宋西路防务,由乙室王府统筹。乙室为辽四大部族之一,乙室大王除掌管部族兵之外,还掌管汉军,“山北八军”即是。
辽的西北部是乌古、敌烈以及鞑靼等时叛时服的部族,西南与依违于宋辽两大势力之间的西夏为邻,以上两方面的边界是辽中期仅次于南边的设防重点。西北诸部族是宋朝争取的对象,因为这里是宋朝战马的重要来源之地。西北的兵权长期操在外戚萧孝穆一家手中。萧孝穆之母亦即景宗睿智皇后(后来的承天太后)之女,称“齐妃”。萧孝穆在西北路招讨司任职,是圣宗统和末期之事,其后孝穆弟孝友、孝惠又相继任西北路招讨使。孝穆有二子,曰阿剌,曰撒八。撒八“尚魏国公主,拜驸马都尉,为北院宣徽使,仍总知朝廷礼仪。重熙末,出为西北路招讨使、武宁郡王”(145)。孝穆孙德温有墓志,记载“故西北路招讨使、驸马都尉、齐王、讳无曲,则叔也”(146),由此可知撒八汉名无曲,确曾出任西北路招讨使,而无曲既然为德温之叔,则德温应是阿剌之子。阿剌另一子“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西北路招讨使、驸马都尉讳德良,尚故齐国长公主”(147)。
西南路都招讨司的任务是控制西夏,其管辖下的军队有南北王府,乙室王府的契丹部族军,也有西京大同府的汉军。故西京在对宋、对夏的防务上,都很重要。辽中期,大族韩氏的地位仅次于皇族和后族,辽长期以这一家族负责西南边防,足见这一地区对宋夏设防的重要性。
在辽末女真发动反抗辽朝统治的战争以前,辽在东北地区对高丽以及对女真的防务,统由东京统军司主持,但重点则在于防范高丽。当时东京管辖下用于防御女真的只有黄龙府和咸州两处驻军,总数不过六千,而用于对高丽设防的总兵力则达一万四千多。据《辽史·地理志》,开州镇国军、定州保宁军、保州宣义军、辰州奉国军、湖州兴利军、渤州清化军、顺化城向义军、衍州安广军、连州德昌军、宁江州混同军及来远城等处的汉军、渤海军,皆隶属东京统军司。东京统军司显然是主持东边防务的高级军事机构。然而《亡辽录》却载:“辽阳路则东京兵马都部署司、契丹、奚、[汉]、渤海四军都指挥使、保州都统军司、汤河详稳司、金吾营、杓窊司,控扼高丽。”(148)《辽史·百官志·北面边防官》在列举东京地区军事机构时,也首列东京兵马都部署司。同样,东北路的军事机构也首列黄龙府兵马都部署司。北宋的都部署都是战时临时委任的,而辽各路所设都部署,可能是皇帝“亲征”时跟随他的行宫都部署。皇帝离开当地之后,都部署亦随之撤离。辽的都部署并非各地区的常设军事机构。
东边防务与西北、西南防务有一显著区别。后者对付的是出没无常的游牧部族,而前者则是要防范作为农耕民族的高丽。东边边境能否确保,关键在于城池能否守得住。而守城正是汉军之所长,契丹部族军在这一方面不具优势,所以,东边的边防主要靠汉军。
(1) 《资治通鉴》卷二九〇,后周广顺二年六月记事。
(2) 《资治通鉴》卷二九〇,后周广顺二年二月记事。
(3) 《新五代史》卷六二《南唐世家》。
(4) 《资治通鉴》卷二九四,后周显德五年四月记事。
(5) 《资治通鉴》卷二九四,后周显德六年二月记事。
(6) 《新五代史》卷七三《四夷附录》。
(7)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开宝二年记事。
(8) 《辽史》卷八《景宗本纪》。
(9) 《辽史》卷七九《耶律贤适传》。
(10) 《新五代史》卷七〇《东汉世家》。
(1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九月辛卯。
(1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开宝七年十一月甲午。
(1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开宝七年十二月辛未。
(14) 《默记》卷中。
(15) 《石林燕语》卷七。
(16) 《辽史》卷七四《韩知古传》。
(17) 《辽史》卷七四《韩知古传》。
(18) 《册府元龟》卷一〇〇〇《外臣部·强盛门》。
(19) 《辽史》卷一《太祖本纪》。
(20) 刘凤翥、金永田:《辽代韩匡嗣与其家人三墓志铭考释》附录1,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9期。
(21) 《辽史》卷七四《韩匡嗣传》(附韩知古传后)。
(22) 刘凤翥、金永田:《辽代韩匡嗣与其家人三墓志铭考释》附录1,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9期。
(23) 刘凤翥、金永田:《辽代韩匡嗣与其家人三墓志铭考释》附录1,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9期。
(24) 《辽史》卷七四《韩匡嗣传》(附韩知古传后)。
(25) 《辽史》卷七四《韩匡嗣传》(附韩知古传后)。
(26) 《满洲金石志》卷一《韩瑜墓志》。
(27) 《韩相墓志》,见《考古》1973年第5期。
(28) 《临潢史迹》第111—112页。
(29) 刘凤翥、金永田:《辽代韩匡嗣与其家人三墓志铭考释》附录1。
(30) 《临潢史迹》第113页。
(31) 《临潢史迹》第115页。
(32) 此志及上引《耿延毅妻墓志》均见《辽宁第一师范学院学报》1978年第3期。萧隗因当即是韩匡嗣墓志中提及的萧猥恩。
(33) 《满洲金石志》卷二;《契丹国志》卷一四《恭顺皇帝传》:“自在太子名阮,太祖第三子,母曰述律氏……追谥曰恭顺皇帝。”由此可知,此人即《辽史》中的李胡。
(34) 《满洲金石志》卷一《韩瑜墓志》。
(35) 见《考古》1973年第5期。
(3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年末记事。
(37) 《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十。
(38) 《燕北录》,见《宋人百家小说》。
(39) 《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十。
(40) 《辽史》卷一四《圣宗本纪》。
(41) 《辽史》卷三八至三九《地理志》
(42) 《邵氏闻见录》卷一。
(43) 《华阳集》卷三六《高穆武王(继勋)神道碑》。
(44) 《石林燕语》卷十。
(45) 《东轩笔录》卷一五。
(46) 《宋朝事实类苑》卷七七引《乘轺录》。
(4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二月戊子记事。
(48) 《满洲金石志》卷二。
(49) 《辽史》卷一五《圣宗本纪》。
(50) 《辽史》卷八二《耶律隆运传附制心传》。
(5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〇,天圣九年六月丁丑。
(52) 《辽史》卷八八《萧排押传附匹敌传》。
(53) 《契丹国志》卷一三《圣宗萧皇后传》。
(54) 《契丹国志》卷八《兴宗文成皇帝纪》。
(5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三月己巳记事。
(5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三月己巳记事。
(5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四月庚辰记事。
(5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四月庚辰记事。
(59) 田况:《儒林公议》。
(60) 《辽史》卷一九《兴宗本纪》。
(61) 《梦溪笔谈》卷二五《杂志二》。
(6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二,皇祐四年四月丙戌记事。
(63) 《辽史》卷二〇《兴宗本纪》。
(64) 《辽史》卷一〇三《萧韩家奴传》。
(65) 《辽史》卷一九《兴宗本纪》。
(66) 《说郛》卷三八。
(6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一,大中祥符六年九月乙卯记事。
(68) 关于四时捺钵地点,《辽史·营卫志》所记既不完备,亦不准确。此以傅乐焕《辽代四时捺钵考五篇》为据,择其主要作介绍,详见《辽史丛考》。
(69) 《辽陵石刻集录》卷三。
(70) 《辽陵石刻集录》卷四。
(71) 《辽史》卷三二《营卫志》。
(72) 沈括:《熙宁使虏图抄》。
(73) 《辽史》卷一九《兴宗本纪》。
(74) 《辽史》卷八七《萧孝穆传》。
(75) 《武溪集》卷一七《契丹官仪》。
(76) 《辽史》卷九三《萧惠传》。
(77) 《鄱阳集》卷八《广平朝诗小序》。
(78) 《辽史》卷一八《兴宗本纪》。
(79) 《全辽文》第156页。
(80) 《全辽文》第194页。
(81) 《全辽文》第216页。
(82) 《全辽文》第291页。
(83) 《全辽文》第250页。
(84) 《辽史》卷五《世宗本纪》。
(85) 《辽史》卷一一六《国语解》。
(86) 《辽史》卷五六《仪卫志》。
(87) 《辽史》卷一《太祖本纪》。
(88) 《辽史》卷七三《耶律曷鲁传》。
(89) 《辽史》卷一一六《国语解》。
(90) 《通典》卷二五《职官·宗正卿》。
(91) 《辽史》卷一《太祖本纪》。
(92) 《辽史》卷一六《圣宗本纪》。
(93) 《辽史》卷七四《康默记传》。
(94) 《辽史》卷四五《百官志》。
(95) 《辽史》卷一五《圣宗本纪》。
(96) 《辽史》卷一六《圣宗本纪》。
(97) 《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三《御边》。
(98) 《苏魏公文集·丞相魏公谭训》卷一《国政》。
(99) 《辽史》卷四七《百官志》。
(100) 《三朝北盟会编》政宣上帙二一。
(101)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
(102) 《辽史》卷九《景宗本纪》。
(103) 《辽史》卷十《圣宗本纪》。
(104) 《辽史》卷十《圣宗本纪》。
(105) 《辽史》卷十九《兴宗本纪》。
(106) 《辽史》卷十三《圣宗本纪》。
(107) 《全辽文》第129页。
(10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二一,第49页。
(109) 《通志·氏族略》。
(110) 《辽史》卷三三《营卫志》。
(111) 《辽史》卷九四《耶律斡腊传》。
(112) 《辽史》卷六三《世表》。
(113) 《辽史》卷四八《百官志》。
(114) 《金史》卷五一《选举志》。
(115) 《契丹国志》卷二三《试士科制》。
(116) 《辽史》卷一九《兴宗本纪》。
(117) 《辽史》卷二〇《兴宗本纪》。
(118)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
(119) 《全辽文》第124页。
(120) 《辽史》卷七四《康默记传》。
(121) 《北史》卷九九《突厥传》。
(122) 《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
(123) 《能改斋漫录》卷一三《契丹之法》。
(124) 《辽史》卷六一《刑法志》。
(125) 《辽史》卷四《太宗本纪》。
(126) 《辽史》卷一二《圣宗本纪》。
(127)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
(128) 《辽史》卷一三《圣宗本纪》。
(129) 《辽史》卷一〇《圣宗本纪》。
(130) 《辽史》卷四五《百官志》。
(131) 《辽史》卷六一《刑法志》。
(132) 《辽史》卷六一《刑法志》。
(13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六,庆历五年闰五月癸丑欧阳修言。
(134) 《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太祖经略幽燕》。
(135) 《辽史》卷三六《兵卫志》。
(136) 《文庄集》卷一三《进策》。
(137)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第91页。
(138) 《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二七。
(13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五,咸平六年七月己酉记事。
(140) 《宋朝事实类苑》卷七七。
(141) 《全辽文》第86页。
(142) 《辽史》卷一二《圣宗本纪》。
(143) 《宋会要辑稿·蕃夷》二之四。
(144) 《辽史》卷六四《皇子表》。
(145) 《辽史》卷八七《萧孝穆传》(附撒八传)。
(146) 《全辽文》第216页。
(147) 《全辽文》第216页。
(148) 《三朝北盟会编》政宣上帙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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